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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规定(一)           ★★★ 【字体: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规定(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3
一、报考资格
目前,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报名的时间不统一,一般由各省级招生部门确定,多在3、4月份,也有在上一年底报名的。通常报考美术、体育专业的考生报名时间都在上一年的12月份,考生应以本地招生部门通知的报名时间为准,按要求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归侨子女报名时间和办法另有规定。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力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5)其他违规处罚未期满者。

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规定

  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每年都有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方面的条款,其主要内容有3点:

  1.报考高等学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此外,各高等学校都明确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一般地分两种情况,一是专业有特殊要求者,若新生身体条件不满足,学校或给予调整专业,或先让其入学,

  经过一段时间(如两周或一个月)后进行再测试,若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入学资格,也有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让其先回家治病,病愈复检合格再办注册手续。二是发现体检时有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及弄虚作假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健康不合格,学校不录取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下列疾病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也就是说,患有下列疾病者虽未被剥夺考试的权利,但即使报名参加了高考,哪怕考分再高,高校也不会录取,只能待病好后再考。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身体条件会使报考专业受限

  除患有一些疾病学校可不予录取之外,患有如下疾病者,某些专业将不予录取,也就是说不能报考相关专业。考生在填报时应对照自身情况,避免因此落榜。具体规定如下: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

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患有下列疾病有些专业不宜就读: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

  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1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1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

  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根据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五、某些特殊专业对身体素质和生理条件有要求

  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所列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专业对应的疾病外,有些学校对某些特殊专业制定了相应的身体素质、生理条件要求,一般在各其招生简章中会列出,但有些考生常常因不够重视而吃亏。我们总结了一下,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体育学类某些专业:对身高、双眼裸视力有要求,还有学校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面部

无畸形、无大面积疤痕及严重口吃等;

  音乐、艺术类表演专业:要求五官端正、身高等;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发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夜盲,以及身高、外貌有要求;

  经济贸易、外语类、导游、涉外专业:要求五官端正、面部无大面积疤痕、身体无残疾、口齿清楚、听力与模仿能力强及身高有一定要求;

  师范类某些教育专业:要求五官端正及一定身高等。

  教育部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学校私自提高体检标准,如果学校对某些专业身体和生理条件另有要求,需在学校的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考生在填报这些专业时应注意回避,否则在入学复检时可能遭淘汰,就后悔莫急了。

六、军队院校体格检查标准

  1.外科

  (1)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①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②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③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男性:身长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

  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2)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3)颈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大,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4)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5)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踝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

  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6)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7)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8)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

  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9)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他后遗症,

  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

  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11)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②轻度腋臭(限陆勤学员)。

  ③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12)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2.内科

  (13)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14)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100次之间,或在50~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15)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叶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叶,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②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③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16)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②5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③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④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①③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⑤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17)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①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②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③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18)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19)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20)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他心理障碍,合格。

  (21)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22)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3.耳鼻喉科

  (23)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24)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25)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其

  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26)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27)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28)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4.眼科

  (29)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30)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31)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32)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隐斜视超过15°,不合格。

 (33)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34)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晶状体的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5.口腔科

  (35)三度龋齿,齿缺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

  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36)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过0.5厘米,开颌超过0.3厘米,覆颌大于三分之二,反颌,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①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②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③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④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颌,无其他体征者。

  ⑤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他体征的深覆颌。

  6.妇产科

  (37)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38)各期妊娠,不合格。

  7.附则

  (1)本标准中所使用的“以上”、“以内”词语,均含该数字本身;所使用的“超出”、“超过”、“低于”、“小于”、“大于”词语,均不含该数字本身。

  (2)标准体重计算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3)检验要求:

  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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