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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规定(二)           ★★★ 【字体: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规定(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3
七、公安部属院校招生身体条件

  报考公安普通高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



  条件:





  1.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2.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3.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



  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



  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4.无传染病,肝功能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5.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附:体能测试项目及全程标准



  性别 项目 合格标准



  男子



  50米 7″1以内



  1000米 3′55″以内



  俯卧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



  立定跳远 2.3米以上



  女子



  50米 8″6以内



  800米 3′50″以内



  仰卧起坐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



  立定跳远 1.6米以上



  以上标准均含数字本身。





八、考生体检中应注意的问题



  1.考生在接到招生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按指定程序接受体检,考生



  应提前半小时到体检现场。





  2.肝功能检查应空腹状态下采血。



  3.在体检中如果部分考生出现了心慌、精神紧张等情况而影响体检结果,考生在体检过程中



  应如实向体检医生反映,请求稍事休息,再进行重新测量,以免因精神紧张而导致体检部分



  项目不合格,影响专业的选择和学校的报考。



  4.体检期间患病(如感冒、发烧等常见病,不包括肝炎等影响参加高考报名的病)的考生,应



  事先向老师和医生说明情况以作体检项目调整,由老师与医生约定复检时间。



  5.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向体检医生或其他工作人员探询结果。体检未结束,不能擅自离场



  。在需考生本人填写体检表时,考生应认真仔细如实填写。



  6.不允许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找人替检,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



  7.在体检的前几天,应注意充分休息,并做好眼保健操,避免因学习时间太长,用眼过度造



  成的视力下降。在检查视力前3~5分钟,也可抓紧时间望一下远或做一下眼保健操或点几滴



  调节眼部疲劳的眼药水,使眼球调整到最佳状态,确保视力检查效果最佳。



  8.体检前一天晚12时前禁食过于油腻的食品和含酒精的饮料,晚12时后禁食禁水,否则,易引起谷丙转氨酶升高,使检查结果出现偏差。



  9.实施“PRK和LASIK”手术的考生,在参加招生体检时,必须出具手术证明(内容:手术医



  院、手术时间、术后疗效、原有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度数),以便做出适当的体检结论。



  10.对体检结果存疑或体格结论不合格的考生,可以申请复查。允许复查的范围:肝脾肿大



  、可疑肺部病灶、心脏杂音、听力、嗅觉、色弱、视力、身高、尿常规等。



  11.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者(血压、过早搏动等不得要求复查),应在接到体检结



  果通知后两天内,由考生本人向当地(县、区、市)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同意,



  招生办公室批准,到指定医院复查或由市(地)中心体检组会诊。



  12.体检结论不合格的考生,可向当地招办申请复查一次;复查后若不能做出准确结论的,



  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当地(县、区、市)招办介绍,由市(州)招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仍



  不合格者,不再复查。



  复查所需费用,一律由考生自理。



  考生不经批准自行联系复查者,其结果一律无效。





九、借考可以,移民不行



  教育部在高校招生工作文件中规定,参加报考高等学校的考生,原则上须在其户口所在地报



  名考试。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有许多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学习的情况,都要回到户

口所在



  地考试有许多实际的困难。因此,出台了借考规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借考的考生,其借考地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形式均须与户口所在地



  完全相同。因为借考考生的试卷是由考生户口所在地评阅,如果考生借考地和户口所在地的



  考试科目、形式不同,就会使考生的试卷评阅难以进行。



  因公长期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作的职工及职工子女申请到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借考



  ,应在符合借考的前提条件下,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征得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公室



  同意,并报地(市)招生办公室、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可到借考地办理借考



  报名手续。



  除经过批准借考者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不能在非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外省



  籍考生都不能参加非户口所在地高等学校录取,被录取者一经查出要取消录取资格。



  同一辖区内异地考生原则上应回户籍地报考,特殊情况需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和提供有关户



  籍、学籍证明,经户口所在地招办审核同意和借考地招办同意,方可办理借考,考生电子档



  案由报名所在地招办负责。



  借考是时代的产物,其产生的背景是由于高考竞争压力越来越大,许多考生的目标不仅是考



  上大学,而是要考上重点大学。而现阶段各中学的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相差很大,高水平的



  高中数量有限,远远满足不了学生的需要。于是一部分有条件的学生将目标投向邻近省市的



  重点中学,希望在那些学校完成最关键阶段的学习,在招生报名考试时再回到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这一现象称之为借考。



  高考移民是与借考完全不同的另一个概念,高考移民是非法行为,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目前,我国高校招生计划下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各地办学规模有较大差距,因此造成省、市间的招生录取率和高考录取分有很大差异。例如河南省2004年理科重点线为589分,本科线为533分,专科线为412分;而有的省相应分数线分别为438、365、240分。从录取率看有的省超过80%,有的省只有50%多。正因为有如此大的差距,使得一部分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通过不正当手段将户口临时迁到低录取分高录取率的省,在该省报名参加高考,从而挤占了该省的高考名额,这种做法被称作高考移民。



  高考移民损害了当地考生的利益,尤其是挤占了重点院校的招生名额。为此,有关省市出台了相关报名考试规定来封堵高考移民。规定本地高中不容许高校移民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

  禁止为高考移民办理虚假档案、出具虚假证明等。一经发现有违规者将严肃查处有关中学,对高考移民将取消考试和录取资格。即使已经到高校上学,一经查出也将取消其学习资格。



  青海省为防止有人钻政策空子,对省外高中借读生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规定高中各年级所有去外省借读的考生,于借读当年12月31日前到省招办登记注册,借读生高中毕业后回本省参加高考时,需携带《青海省普通中学高中生借读登记表》,省级高中会考成绩证明,高中阶段学籍档案,于高考报名时到户口所在地报名,否则一律不予报考。其他省、市都有相应的规定封堵高考移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办法是对全区所有在校高中生进行报考电子注册并给予编排报考序号,无论考生在新疆哪所学校上学,考生的报考序号将跟随其本人,直到高考结束,这一规定将使“高考移民”无机可乘。

  对“高考移民”一方面在考前封堵,另一方面对“漏网”者进行考后查处。仍以青海为例,

  2003年5月,取消了173名考生的报名和考试资格,10月又查处了78名“高考移民”,其中45人的高校录取资格被取消。同年11月,又有5名在读“高考移民”被查处,其中1人是2002年被录取,当时是大二的学生。青海省招办负责人表示:即使被查处者已读到大学四年级,一经查出,其录取资格也将会被取消。

  有此想法的人趁早打住,千万别趟这个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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