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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课程管理的政策建议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21 | |||||||||||||||||||
| 中文摘要:该文从走向课程权力多极化这一课程权力定位出发,提出了强化课程行政管理权、壮大课程建设的民间力量、增强个人的课程权力三个方面的系列化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课程 课程管理 课程权力 政策建议 一、走向课程权力多极化 明确课程权力定位,是提出课程管理政策建议的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课程权力定位,需要克服以前课程权力分配所导致的弊端。我国课程管理政策在不同时期根据社会政治权力结构的变化得到不断发展,经历了不断集权、不断分权的过程。从1958年的第一次分权尝试改革到1995年《教育法》的重新划分,其间时而强调中央集权,时而强调地方分权,一直未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实行合理的科学的职权划分,出现“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局面。 课程权力定位有集权、分权和课程共有三种。集权的权力定位比较简单,其极端情况就是将课程领域的一切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课程领域的个人权力和社会权力均归于国家,我国学校教育中的许多弊病可以从集权的课程权力结构中找到原因。地方分权的课程权力定位有助于根据地方实际建设课程,调动了地方课程建设的积极性,可以保证课程内容更加结合学生的实际,然而地方与代表国家的中央相比,其实力相对较弱,同时地方分权有可能侵蚀国家的整体利益要求。针对上面两种定位的不足,胡东芳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了“课程共有” ,主张各种不同主体在课程权力分配上的一种理想的关系——国家、地方和学校之间,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理论研究者和教育实践者之间以及教师、学生和家长之间在课程权力及其相关问题上原则上可以成为“朋友”关系而非单向的命令与执行关系。然而,我们认为,不对课程权力进行细分,笼统地提出课程共有,是不可能实现的。有些课程权力必须由政府行使,有些权力必须由学校行使,有些权力则必须由个人行使。实践中,权力必定有强度不同、性质不同的种类,课程共有的理念抹煞了权力性质与种类的区别,不可能实现。以上三种课程权力定位,很难解决课程权力分配中长期存在的集权与分权的困境。原因在于没有跳出中央与地方的思维框架,具有课程权力单极性的弊端,只是在行政权力一极。尽管按照中央与地方这一思维框架分析课程管理,有一定的解释力。然而分析框架显得比较浅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可以作为制定课程管理政策的基础,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则显得很不够,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从而走出仅仅在行政权力这一单极课程权力中分析问题的困境。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正在经历不可逆转的“权力分裂”过程。进行课程管理政策的设计,需要避免长期以来在政府工作中的误区,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把切实解决国家权力向社会的逐步转移和回归提上日程,需要超越中央与地方的思维框架。因为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权力分配,只是在行政权力这个视野中进行考虑。如果仅仅考虑中央,或者仅仅考虑地方,权力具有单极性的特点的话,仅仅考虑中央与地方的结合,权力仍然具有单极性的特征,这一单极性的特征就是仅仅具有行政权力这单独的一“极”。其实质问题在于课程权力仅仅在行政权力内分配,具有行政权力的单极性。从社会权力结构状况而言,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整个社会权力状况由单一的聚合型权力结构向国家、社会、经济三个领域分化,课程管理的权力结构应该是分权。这种分权,与以前所说的地方分权的课程权力定位中的分权是不一样的,是与社会权力结构相适应的一种分权,主要是指过度集中的“国家课程权力”在政府、教育组织(社会)和家庭之间的分散和分享。我们将课程管理政策中的这一分权称为权力多极化,即是:以分权为基础、以细分课程权力为手段,各种权力由相应的权力主体行使而不是笼统地提集权、分权或共有的课程权力分配体制。权力多极化的课程权力定位,核心是向社会分权而不是仅仅向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分权,分权的基本前提在于达成中央对课程的宏观控制。建立权力多极化的课程管理框架,与政府机构改革中的转换职能的思路是一致的。克服课程权力的单极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要进行课程权力细分,通过细分,从而明确与单极课程权力结构不同的多“极”课程权力结构的具体内容。其实质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权的基础上,在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进行分权。这样,这里的“极”就与现在课程三级管理中的“级”不一样。“级”主要代表级别的意思,上一级对下一级,从中可以分出高下不同,高下不同决定了上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任何时候决定下一级,下一级的权力受上一级制约;而这里的“极”则不一样,一极对一极,平等而又对抗,可以相互制约,决定了不能从一极走向另一极,从而可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阐明权力多极化的内涵只是从政治学的思维出发思考课程管理政策中的基本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课程管理政策而言,要实现权力多极化的课程管理,需要在权力多极化的思维框架下,针对具体的课程权力状况,提出相应的课程管理政策建议。这项工作属于价值选择的方法,主观性较强,基于各位研究者对现实课程管理政策中权力状况的把握。我在这里提出三个方面加强,就是国家课程权力、社会课程权力和个人课程权力均需要得到加强。只有这三个方面均得到了加强,课程权力中的各极才真正能成其为一“极”。 二、强化课程行政管理权 以权力多极化为基础的课程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强化课程行政管理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课程权力很丰富,作为政府行使的课程行政权力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政府所享有的课程权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国家是不一样的。在一元社会结构情况下,政府包揽了全部的课程权力,所有课程权力均归属为行政管理权。在三元社会结构状况下,需要将政府的课程行政管理权分离出来,予以加强。通过加强课程行政权力,构成权力多极化中重要的一极。强化课程行政管理权的实质就是要在权力下放的同时,转变职能,切实改变由以前的中央集中行政管理的弊病转化为各地方的弊病。从而保证全国的政令统一、保证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 1.为什么要 从宏观方面看,强化课程行政管理权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教育领域的深化,也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教育领域的表现。长期以来,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建立了高度集权的社会和事业管理体制,社团附属于行政权力、事业单位也附属于行政部门,这样就出现了政社、政事合一的局面,这种情况的出现直接导致行政权力被隐藏在各种性质的权力之中,没有凸显出来。尽管企业改革已经对社会、事业改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仍然大大地滞后于企业改革。教育领域作为社会、事业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课程作为教育领域的核心部门仍然需要进一步实行政社、政事分离。将社会和事业部门所有的课程权力还与社会和事业部门,从而将自身的课程行政权力凸显出来,更好地体现行政部门的课程行政管理权。正像党政分开,将政府的行政权力还给政府,党主要抓大事、实行思想领导、对政府工作起支持保障作用一样,课程管理体制的构建也需要逐渐转移到行政权力抓大事、进行思想领导、提供支持保障方面来。这样进行改革,不是弱化行政权力在课程建设中的作用,恰好是强化课程行政管理权。只有这样,行政权力才可能从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好地为社会、事业部门从事课程建设提供支持。 强化课程行政管理权也是课程改革的要求。在课程改革中,强调要赋予地方课程管理的权力,在实施教材多样化时,许多地方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自编整套教材、自己选用,为了保证改革的成功,还自己建立一套评价制度,可谓自成一统。在全国范围内是实现多样化了,然而在某个地域范围内仍然没有实现多样化,由以前的大一统变成了小一统 。没有地方势力范围的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则运用经济手段与尚不具备条件的大地方或小地方联合编写教材,自编自选自用。这些情况是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介入课程的表现,也更是课程行政管理权弱化的结果。有一种倾向,认为课程管理改革就是权力下放,有人甚至认为课程改革的成败取决于中央是否向地方放权。从权力理论而言,我认为,应该加强对教材编写权力的管理,教材编写权不应该成为课程行政权的一部分,应该禁止行政部门以各种形式参与教材编写。同时,在教材选用问题上也是这样,教材选用权应该受到监督。对教材编写权进行管理,对教材选用权进行监督,这些权力是需要加强的课程行政管理权。 强化课程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的思路是相协调的,对课程行政管理权的强化有助于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同时也有助于义务教育的基本水准。过去,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课程管理体制也具有计划性质,预设国家能够按照工农业中产品管理的思路管理课程。这样,采取了各种措施强化对课程领域的微观管理。对课程微观领域特别是课程实施的干预侵犯了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同时也可能是导致课堂无生气、学生厌学的政策根源。同时由于对课程微观领域的干预,相应地没有突出对课程的宏观行政管理。在微观权力下放以后,宏观行政管理权力的缺失突出出来,以至于权力下放就意味着混乱,九三年时的教材大战 就是一个明显例子,这是教材选择权管理弱化的表现。 2.如何强化 为什么要强化课程行政管理权属于理念问题,怎样强化课程行政管理权则属于措施问题。在这里,我建议三条具体措施。 首先,课程管理法制化 所谓课程管理法制化是指排除课程行政权力及其运行过程中的“人治”行为,以法律来界定、规范课程行政权力及与其它各种课程权力的界限和运作,并以法制来保障、促进课程行政权力的弱化、强化、分化和转化的过程。在与上位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上升到部门规章的水平,部门规章是教育部门可为并且比较现实的一项法制选择。只有课程管理法制化以后,课程行政管理的力度才能达到相应的水平。我国课程管理中,长期以来有一个毛病,就是规范化不够,每隔几年要进行一次课程改革,并且每一次课程改革均号称是力度最大的、改革最全面的、最有历史意义的一次,其原因就在于课程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国家行政权力对课程的管理不到位所致,以至于不得不每隔几年来一次。 其次,需要课程行政权从微观权力中退出 只有这样,才可能将课程行政管理权从众多的课程权力中凸显出来。到底从那些微观权力中推出,这是一项现实的政策选择,需要根据当时社会权力的发展状况作出选择,这样才可能在行政权力退出以后而不至于出现权力真空。就现阶段而言,我觉得课程行政管理权应该从课程实施权和教材编写权中退出,将这些权力赋予社会、事业和经济部门去承担。与中央课程行政管理权相对应,这些权力由具有承担全国范围任务实力的社会、事业、企业承担;与地方课程行政管理权相对应,这些由行政权力中分离出来的权力由仅具有地方范围实力的社会、事业和企业单位承担。由于教育部门、课程行业是一个极大的领域,这些组织具有参与教育活动特别是课程活动的积极性,行政权力退出以后,不会出现权力真空状态,而行政权力则可以履行对这些社会组织的公共行政管理,通过制定准入规则,选择优秀的社会力量进入课程建设领域,或者通过经费资助的方式奖优罚劣,直至勒令有些部门退出这一领域。这样,既减轻了课程行政部门的负担,又调动了社会参与课程建设的积极性。我国的义务教育课程建设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教育活动,现在已经转换成了强大的经济活动,引来了众多的逐利者。对这些逐利者逐利活动的规范是课程行政部门的本职工作,必须加强。同时,只有行政权力退出课程权力的微观领域以后,社会力量之间的竞争才可能是公平的。 最后是要能识别课程行政管理权的内容 只有根据社会中整体权力状况进行恰当的分析,明确了课程行政管理权的具体内容,行政权力退出课程微观权力才有正确的依据。当前,可以建议课程行政管理权包括课程改革决策权、课程计划制定权、课程标准审查权、教材审查权和考试评价权、教材选用监督权等等,这些权力是需要加强的,这包括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两个层面。其他课程权力包括课程标准制定权、课程实施权、课程选择权、教材选用权、教材编写权,这些权力是需要行政力量退出的权力,应该由社会承担起这些权力。因为这属于课程专业自主权,更多地体现了专业的特征,作为行政权力更多的是掌握政治而不是掌握专业,政治是其强项,专业恐怕不是其强项,即使是强项也不是自己的职责。中央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国家课程改革决策权、国家课程标准审查权、国家课程计划制定权、国家教材审查权和国家考试评价权、国家教材选用监督权,有助于国家的整体利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地方课程改革决策权、地方课程标准审查权、地方课程计划制定权、地方教材审查权和地方考试评价权、地方教材选用监督权,有助于各个地方的利益。 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课程行政管理权,其实质就是维持课程管理秩序,为民间参与课程建设保驾护航,仅仅充当课程建设的裁判,而不是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课程行政管理权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或者能力主要限于课程行政管理领域,而不是在整个课程领域。 三、壮大课程建设的民间力量 课程领域的民间力量,行使课程领域的社会权力,这一性质的权力在法制的规范下自我运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在法制的框架下不受行政权力的干预。课程作为社会的一个部分,其所享有的社会权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社团的权力、企业的权力和事业单位的权力,其中相当一部分社团和事业单位可以构成社会中介组织,架起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有了这个桥梁,政府工作将会变得更加轻松,社会参与课程建设的积极性将会得到保护。现在,有积极性参与课程建设的社会力量非常广泛,因为课程建设是有些事可干、也能干成些事的领域。如果行政权力能够将社会力量为我所用,课程建设将会更加科学、合理。具体课程领域的社会权力应该包括哪些,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是不一样的,这取决于各个时期、各个国家当时的社会权力状况和课程发展的传统,最终落实到政策选择上,这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课程实施权、教材编写权、教材选用权应该归属于社会权力,由社会力量行使。当然课程中的其他权力也可以由社会行使,包括课程计划权、课程纲要制定权、教材审查权等等,不过最后行政部门应该保留课程决策权。 1.为什么要 首先,课程权力配置不符合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 过去课程管理体制中的权力配置方面,参照整个社会的权力配置思路进行,主要在中央与地方进行权力分配。有时将课程权力集中到中央,有时又将课程权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享,其实质仍然是行政权力之间的分配,其主要体现的是以政府名义代表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这种权力分配机制已经显露出弊端:就是权力分配受行政权力特别是上级行政权力机构的愿望支配,因而权力在放与收这个怪圈中循环。 政治体制改革所确立的目标之一,是要从根本上改变行政权力直接从事社会活动的弊端,把整个社会系统中属于社会的职能和权力统统转给社会,从而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分野。过去,政府管了许多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在课程领域也是这样,政府力量渗透于课程领域的方方面面,从课程计划到课程标准、从教科书编写到教学辅助材料的控制、最后还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评价制度进行硬性约束。由于课程领域中的权力主体只有政府,政府依靠少数专家进行决策,实质上最后课程中只有少数人的声音,因而只能代表少数人的利益。长期以来,我国教育领域行政权力过大、过于广泛,在不属于政府政策调控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侵蚀了教育领域的社会权力。课程作为教育领域具有专业自主权的最大领域,不可避免受到这种政府治理观念的支配,以至于课程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淹没在一大堆繁琐的事物之中。进行课程改革,需要将其中涉及的社会权力剥离出来。 之所以需要壮大民间力量,还因为以前民间基本上没有课程方面的权力。以前有很多力量参与课程建设,然而也只是行政力量组织下的一种参与,其权力是有限的,因为这些力量没有成其为一种单独的力量。如果民间力量受到课程政策甚至法律法规的保障,随个别领导意愿和爱好进行课程改革的状况就可能得到改变。 其次是义务教育的要求 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对课程建设中民间力量的发展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因为,义务教育是强制的全民的教育。既然是全民的教育,就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参与,而不仅仅是政府力量的参与。只有全社会力量的参与,才可能体现全社会的基本的和细分的利益需求。同时,既然义务教育是强制的教育,那么强制方就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壮大课程领域中的民间力量可以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 最后,是权力分工制约的需要 壮大课程领域的民间力量,实质上就是要在社会领域中发展出对政府行政力量进行支持和制衡的力量。从支持的角度看,社会力量对政府行政力量进行支持,有可能提高课程建设的科学性,也有助于减轻政府的工作负担,避免政府工作的盲区。从制衡角度考虑,社会力量可以构成对行政力量扩张本性的制约,从而约束政府力量更好地履行好政府职责,从而避免课程内容中的利益失衡。 2.怎样壮大 首先是对现有力量的整合完善 课程领域中民间力量的建设不是从头开始,因为现在已经有很多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参与了课程教材建设,现在主要的工作是需要进行力量整合、完善。只有经过整合、完善,这些社会力量才可能逐渐壮大发展。现在,就协会而言,我国各种协会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各种协会均能代表一定群体的利益,也可以代表该群体行使权力。这些协会分别代表国家利益、地方利益、女性利益、少数民族利益、农民利益、城市人利益等等。现在这些协会分布于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受制于各个主管单位,承担着与自己协会相关的许多任务,对这些协会在课程方面的兴趣进行整合、协调、发展、完善,在统一的国家课程协会的旗帜下,授权其对课程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更重要的任务即承担某些方面的课程建设任务、行使某些方面的课程权力。 其次是需要得到政府支持和帮助 在民间力量尚未发展壮大起来之时,需要得到行政力量的支持,为其提供经费、制定活动规则。在民间力量已经发展起来以后,就需要政府本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进行宏观的、法制化的管理。课程改革中的民间力量,是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和壮大起来的。然而这种分离和壮大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时甚至不完全是自发发展壮大的,需要国家行政权力的支持。因为课程领域的民间权力随市场经济体制而产生,因而其与市场经济体制一样,尚不完善,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扶上马、再送一程,因此,从政策取向而言,需要壮大课程建设中的民间力量。 最后是一些具体设想 作为课程建设领域民间力量的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对参与课程建设的兴趣非常浓厚。应该在各级课程行政权力之外派生出相应数量和质量的企事业单位,这些企事业单位的竞争与合作,是促进课程建设的有效力量。在中央一级,参与国家课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若干个;在各地方一级,参与地方课程教材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也有若干。这样,国家课程教材建设将会出现竞争局面,地方课程建设也会出现竞争局面。可惜,现在中央一级的课程建设单位只有一个课程发展中心,教材建设单位只有一个人民教育出版社,且这两个单位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这不利于竞争。实际上这只是行政权力简单转移到了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在教材领域里,已经开展了地方编写教材向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的竞争,实际上也没有起到良性竞争的效果,因为前者属于行政权力,后者属于社会权力,这两种权力之间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竞争。我设想,有足够的国家级的企事业单位对国家课程教材建设进行竞争,同时有足够的地方级企事业单位进行地方课程教材建设的竞争,这样的竞争将有可能促进课程教材建设的发展。通过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分开分水平竞争,课程教材建设才可能向高水平发展。1988年,国家规划了八套半国家教材,可惜由各地行政部门承担了教材建设的任务,行政权力直接介入教材编写以后,对竞争并没有带来任何益处。 四、增强个人的课程权力 课程问题是关于应该教什么和学什么的问题,由此,课程的实施离不开施教和受教的主体——教师和学生。对我国中央集权型课程政策的研究表明,我国的教师和学生在决定应当教什么和学什么方面的课程权力是被忽略的,教师和学生在如何实施课程中的权力也很有限。 课程领域中的个人权力包括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在过去,这两个方面的权力均受到行政权力的侵蚀。在行政权力退出一部分课程权力领域,课程社会权力壮大的同时,如果不注意增强个人的课程权力,权力多极化在个人权力这一极仍将会是薄弱环节。可以说,这是由于个人的力量有限,与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个人权力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是导致学生学习无兴趣,教学活动枯燥,教师沦为教书匠的政策根源。 1.教师方面 教师的个人权力包括制定课程政策的参与权、对国家和地方课程政策的建议权、教材选择权、教材改编权、课程实施权等等方面。这些权力的实质体现了教师的专业自主权。过去,在这些方面,教师基本没有多少权力。即使课程实施权这一看起来最应该由教师享有的权力,也在机械的、强硬的评价制度面前被剥夺,以至于教师不得不按照如何能够获得肯定的评价而改变教育方法。特别是有一些具有改革精神的年轻教师,往往在自身的课程权力得到充分体现的时候,在传统评价体制下,其教学效果却不尽如意,以至于已经得到彰显的教师的个人权力又将被压制回去。 参与课程政策的制定权是一项难于获得的权力。随着课程改革的深入,有一些教师参与了课程政策的制定过程。然而,这种参与活动没有制度化,没有从教师权力的角度进行认识,其效益很难得到发挥。具体表现在往往是优秀教师、知名教师、大城市重点学校的极少数教师参与了课程政策的制定。这种状况,侵犯了落后地区、教学水平差的教师在课程政策制定中的权力。因此,所制定的课程政策往往超出教育的实际,每次课程改革需要克服的问题就是“难”,可是每一次课程改革均导致难题一大堆。只有优秀教师才具有参与课程政策制定这种状况,其实是强势教师的话语权压抑了弱势教师的话语权,只反应了少数人的利益,与义务教育的特性是不相符的。现实中,优秀教师、发达地区只是一个国家的极少一部分。课程改革的成功,就好比木桶理论 所解释的道理一样,主要是取决于其中教学水平差的一部分教师。因此,增强教师的个人权力应该是普遍性的增强,而不是仅仅增强某一部分教师的个人权力。 课程实施权和教材选择权应该是最容易操作的权力,教师应该有权在保证教学质量得到提高的前提下,选择自己认为适合于自己的教材、采取能够提高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课程实施权,名义上是教师已经取得了的权力,在实际工作中,却并不如此,许多学校的教学常规恰恰侵犯了教师的课程实施权。现行的评价制度,机械、僵硬,是悬在教师头上的无形的剑,无形中严重侵犯了教师的课程实施权。 增强教师的权力行使能力 要增强教师个人的课程权力,首先需要增强教师的权力行使能力。由于在很长时期里,我国实行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使用统编的教材,广大教师的任务是执行教学计划和依据教学大纲讲授教材,这就铸就了教师在课程上只是被动执行者的角色,基本上没有自己的权力。要增强教师的课程权力,使教师从以往的被动执行者的角色转变为主动参与课程的角色,需要增强教师的权力行使能力。 建立教师行使权力的课程管理和教学管理机制 从是否侵犯了教师个人的课程权力角度审视课程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特别是教学评价制度的改革更加迫切,要改变以前只评价学生对确定性知识、显性知识掌握情况的评价观念,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同时应该评价学生对不确定性知识、隐性知识的掌握情况。与确定性知识、显性知识相比,对不确定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掌握,是教师行使课程权力的重要体现,更需要教师权力的作用。同时,还应该建立鼓励教师自编、改变教材的机制,要给教师编写的优秀自编教材进入课堂以机会。这样,可以增强教师的教材编写权。教师的教材选择权是一个被忽略的领域,教师的教材选择权应该受到尊重,在教材选择过程中,应该有教师的参与,同时应该是有效地参与,即是说,应该在民主原则支配下,不仅能够参与,而且还能说上话,并且说话还很有分量。 2.学生方面 学生在课程中的权力最小,与教师相比,其更是弱势群体。由于学生尚处于成长阶段,又是受教育的对象,其权力往往受到忽视。如果学生的课程权力得到发挥,其学习积极性将更加高涨。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其发挥课程权力应该受到教师和家长的指导,然而这并不是抑制其行使权力的理由。从教学的角度讲,增强学生的课程权力叫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从政策的角度看,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就是增强其课程权力。增强学生的课程权力包括课程选择权、教学选择权。对学生的课程选择权的尊重,可以形成各具发展特色的学生,而现在增加的选修课,为学生课程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条件。同时,学生应该具有教学选择权,学生应该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教师、喜欢的教学。这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有助于促使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学生行使课程权力作用的大小、有无,取决于教师和家长对学生权力的调控能力。如果仅仅按照学生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力,走向杜威的儿童中心主义,将会丧失义务教育的意义,因为教育就是要对学生的发展进行一定的限定,使其朝着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家庭、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说,增强学生的课程权力,与其说是课程政策的发展规律,不如说是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有效策略。 自从班级授课制诞生以后,教师和学生在课程各个环节中的个人权力就受到了制度的压制,不少教育家均为增强这一权力作了很多有益的工作,然而仅仅在教育学视野中进行论证,从改善教学的角度进行论证,这样的认识视角很难上升到政策的层面。只有在政治学的角度认识教师和学生在课程中的权力,才有可能将增加这一权力落实到政策层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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